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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水路客运航线客轮旅客须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须知适用于珠江船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广东省各口岸至香港之间的水路旅客及其行李运输。
2、 旅客购买或持有承运人按本须知发售之船票,即表示已接纳本须知所列各条规定。

第二条 购票
1、 凡持有效护照、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者,均可按须知要求购买船票。
2、 凡年满五周岁以上的旅客须购全票,凡年满一周岁以上、五周岁以下之小童,须购买童票。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不足一周岁的婴儿乘船,免票婴儿不另设席位。凡超过携带免票婴儿的限量时应按超过之人数购买童票。
3、 旅客持票乘船,只限于船票注明之日期、航线、班次,逾期无效。 
4、 船到目的港后,因当地政府检查人员拒绝登岸,而需由原船遣回之旅客,仍需另行购船票。

第三条 乘船
1、 旅客应按船票指定的日期和开航时间,建议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的乘船码头,并按码头工作人员的指引自行办理离境手续后登船。开航前十分钟停止入闸。
2、 承运人有权拒绝接载任何酗酒、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被承运人认为其行为不检之人仕。
3、 发现旅客无票乘船,加倍计收全票票款;持失效船票、假船票乘船,罚款港币二千元,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权利;遗失船票或船票不完整、一周岁以上五周岁以下之小童未购童票者,均须另行购买船票;五周岁以上儿童只购童票者,须补足全票差价。
4、 旅客在港站或客船上均需遵守承运方职员或代理人所发出的指示。 
第四条 退票及改乘
1、 旅客退票应在所退航班开航前到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逾期作废。
2、 对已办理行李托运的船票,应先取消行李托运,变更托运手续后,方能退票。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承运人责任,以致船期更改或取消,承运方将于当日在各售票点、港站码头发布有关通知,旅客可凭船票在一个月内到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票款全部退回,旅客亦可办理改乘,逾期作废。

第五条 旅客携带行李限量
每一持票旅客可另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7公斤之手提行李(体积不超过0.028立方米);凡乘搭大型客轮(非高动力承托客轮)的旅客,凭成人船票可免费运送一件30公斤以内的行李(其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凡乘搭高速客轮(高动力承托客轮)的旅客,凭票可免费运送一件20公斤以内的行李(其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超过上述规定之行李,须经承运人同意及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付行李超重费用。

第六条 托运行李
1、 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
(1) 危险品、污秽物品、易于损坏物品及动物;
(2) 金银及其制品、货币、有价证券、珠宝、古董、文物等贵重物品;
(3) 包装不良物品;
(4) 超重、超体积的物品。

2、 旅客托运行李必须在船舶开航前15分钟办妥有关手续,否则承运人有权拒运。

第七条 不准携带物品及违例之处罚
1、 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及有毒物品;
2、 可能传染疾病或发出异味之物品;
3、 可能损坏船舶或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之物品;
4、 攻击性武器、弹药;
5、 政府和海关禁止携带进口的物品;
6、 影响客轮清洁卫生之禽畜;
7、 由于旅客为装托运或自带上述物品造成事故或损失,当事人或责任者要承担全部责任;
8、 为防止上述不准携带之物品被带上船,确保旅客及船舶安全,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的值班人员有权要求打开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旅客应给予充分谅解及合作,对不合作者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船;
9、 旅客将不准携带及托运之物品带上船对船舶或其它旅客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为了旅客及船舶的安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上述不准携带及托运之物品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须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各种事故之责任与免责
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船舶故障以及各种意外原因,而造成航程中断、或改靠就近港口、或误点抵达、或中途换船,恕不提前通知,承运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滞留、阻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2、 非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之行李、财物之损害或遗失,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3、 非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之死亡、损伤、疾病等,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
4、 船上之一切设备由于旅客有意或无意而引致之损失,必须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托运行李损坏、减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2、 由于行李内在原因引致腐坏或损坏;
3、 由于包装不良引致行李物品的损坏;
4、 由于旅客过失;
5、 行李内重量和数量不足,但包装完整无缺。

第十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之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
1、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之托运行李全部或部份减失,由承运人负责赔偿,金额按每公斤港币二十元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为港币陆佰元。托运行李损坏,按损坏程度议定赔偿金额,但不超过托运行李减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2、 托运行李减失损坏,托运人应在减失损坏之日起一星期内向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再办理。承运人应在收到托运行李索赔要求文件一个月内将索赔结果告知要求赔偿人,如拒绝赔偿亦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之旅客伤亡的赔偿
1、 由于客船意外事故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之伤亡,由承运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 由于客船意外事故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之伤亡,其家属或本人应在出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要求,并向承运人提供必须的证明资料,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索赔。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因本须知所产生的争议或赔偿要求,均由中国法院裁决。本须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须知由广东省各口岸客运公司联合委托珠江船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外公布。